女患者告医院误诊化疗索赔19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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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3:36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邹女士被某医院诊断为晚期癌症并接受了化疗,3个月后另一家医院会诊结论认定其没患癌症。邹女士遂状告前一家医院,索赔19万元,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邹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中院。12月9日,这起医疗纠纷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 现年33岁的邹某诉称:2001年11月7日,她因身体不舒服住进某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 同年12月,她到北大深圳医院住院检查并做了第二次化疗。北大深圳医院在出院诊断书上,对非霍奇金淋巴瘤IV期打了个“?”号,并建议对她做一次专家会诊。去年1月7日,邹某到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病理科会诊,得出的会诊意见是:可以排除淋巴瘤的可能。 邹某认为:某医院在没有检验结论可以证明其患有淋巴瘤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猜测就断定其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IV期),并进行化疗,致使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她和其丈夫均失去了工作,她一头乌黑的秀发也因化疗而脱落,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9万余元。 今年3月,一审法院认为:某医院诊断的病症和给予的治疗,在目前医学条件和医疗常规下是允许的,不属于医疗中要承担责任的情况,遂判决驳回邹某的起诉。邹不服,提起上诉。 本月9日,此案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邹认为医院是“误诊”。某医院则坚持认为:邹确实是得了淋巴瘤,是因为经过该医院的治疗后才痊愈的。此案将择期判决此案。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