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5:09 | “现在我工作没了,老婆也离婚了,7年来,已经打了20场官司,今天已是第21场,我只想要回我该得的东西,讨一个说法!”湖南省建设干部学校老师刘说着,不禁流下泪水。1996年10月26日,刘从长沙乘坐291次列车回家探望母亲,因一个座位而跟人发生了口角,列车到达衡阳车站后,他被人暴打一顿,但是打了7年多的官司,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也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说法。于是,刘以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的身份将把长沙铁路运输总公司和柳州铁路局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9时许,此案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缘起:被当成小偷遭打据刘在诉状中称,1996年10月26日,他从长沙乘坐291次列车回祁东探视母亲,由于争一个座位,与某机关干部王光发生口角。在列车到达衡阳站后,王光纠集从株洲上车的两个人和其大学同学、衡阳铁路公安处民警周青,诬告刘偷了王光几百元钱。于是在列车上,几个人将刘打成三等伤残,并带到了衡阳火车站派出所审问。此后便没有任何说法,刘为此花去了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10多万元。而当事的另一方则认为,他们是见义勇为,不承认刘被打与自己有关。 原告: 铁路有义务保证旅客安全原告刘认为,自己被打时,在火车站月台上有列车员、接车员、客运员、警察和保安人员等众多铁路工作人员在场,但都眼睁睁地看着他被凶手殴打,却没有一人出面劝阻和制止,甚至列车乘警还上车协助凶手将他抓下了车。正是因为运输部门没有履行保护旅客的法定职责,使他被打成了“三等乙级伤残”。刘说,凶手们在打伤了他后,又将他当成了小偷抓到车站派出所,派出所值班民警不受理他的报案,并与凶手串通一气,将凶手放走了,还不顾他的伤势危重,对他一顿骂后,就将他轰了出来。后来他在291次列车报案,经过查出其中两名凶手名叫王光、周青。到衡阳乘警大队报案后,两被告职能部门先后组成了四个专案组,但均袒护凶手,不认定事实真相,不惩处凶手,致使原告7年上告,伤病未得到及时治疗,经济上、精神上遭到巨大损失。三方激烈对阵原告刘认为,在本案件中,正是因为两被告人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造成原告伤残。在列车上,因为旅客已经购了车票,旅客跟运输部门形成了一个运输合同。运输部门应该承担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责任,在旅客受伤的情况下,应该先予赔偿,以便及时地保护旅客的利益。在本案件中,正是因为运输部门的相互推诿而使原告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应对原告人身伤害的扩大负责任。两被告认为,在本案中,应该由第三人(是他人,不是本案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列车上对原告殴打致残的人)来负责,不应该由自己来负责。而在本案件中第三人王光和周青认为,本案件属于一个运输合同纠纷,他们跟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他们也没有侵权事实,在本案件中,不存在造成原告伤残的因果关系,更加谈不上承担赔偿的责任问题。目前,该案仍在继续审理之中。 本报记者 张在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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