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范不明确不能归责于行政管理相对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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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7:16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案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需建设一栋总面积4000多平方米、楼高为三层的建筑。规划报建审批时,市规划局在规划许可证中注明要求申请人对第三层中部三孔作退后3.5米处理,但申请人在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退后,形成超建筑面积37.35平方米。为此,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6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申请人拆除超建部分,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接处罚决定后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提起复议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在建设过程中虽然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但并 市政府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虽未按城市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但由于本市尚未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导致对是否影响城市规划缺乏认定标准。被申请人在没有具体技术规划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依据不足。因此,市政府作出对超建部分“不再拆除,补办手续”的复议决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规范管理,该案审结后,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提出制定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议,市政府予以采纳。之后,市政府法制办与市规划局共同拟制了(《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施行。 评析: 在该案中,由于对影响城市规划的条件没有相应的技术规范,造成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缺乏认定依据,而法律规范不明确,不能归责于行政相对人,因此,市政府复议审查后改变处理结论是正确的。另外,在该案中,政府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就案办案,发现带普遍性的问题后,主动向政府提出完善行政管理规范的建议,使立法上存在的缺陷,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有规可循,从而达到既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又规范行政相对人的目的。陈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