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付款发票两级法院不予认可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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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8:24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12月11日讯(记者毛梓林通讯员孙燕玲)桂林市某食品公司向柳州市的吴先生追讨1.9万元货款时,吴出示了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自己已经结清货款,不料,这个证据在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均未予以采信。 家住柳州市柳北区的吴经营一食品商店期间,曾代销桂林市某食品公司的纯净水,1997年,该公司以吴欠下1.9万元货款为由,将吴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柳州市柳北 吴对两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柳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案经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误。两级法院均没有采信吴先生提供的证据——桂林某食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明显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使用规定》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吴在结清账目的同时,取得了合法的凭据,应受法律的保护。日前,检察机关依法审理该案后,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责编:覃雄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