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游戏还是网上赌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08:39 沈阳晚报 | |
在网上,1元人民币=1Q币=10000游戏币,游戏币多了可以换成 Q币,Q币可以买衣服(虚拟),而Q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率是1∶1。 背景:网络游戏是“玩”是赌争议颇多 网上虚赌财富 腾讯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即时通信服务商,因为成功推广了网上聊天工具QQ而声名鹊起。然而近日,腾讯所提供的在线博弈游戏却遭到了玩家的质疑。原来腾讯提供的游戏包括了多种类型,引发争议的是“充值类游戏”中的“21点”。21点(又名BlackJack)与现实社会中玩法相同,游戏由2到6个人玩,使用除大小王之外的52张牌,游戏者的目标是使手中牌的点数之和不超过21点且尽量大。与现实中不同的是,参与者下注的是虚拟的“游戏币”,而不是直接使用现金。但是,要想获得游戏币,主要方式是用腾讯网上同样是虚拟的“Q币”换取,而想要获取“Q币”,则必须用现金向腾讯公司购买,其中1元人民币可购买1Q币,而1Q币则可以换得10000游戏币。一般来说,玩家每次下注最少100游戏币,最多可以下10000游戏币,相当于1元钱。虽然每次下注数额有限,但由于是电脑洗牌发牌,一满桌6个人,一盘下来也就十几秒而已,所以输赢起来数量并不在小额。对于在游戏中发了“财”的玩家,可以将手中的游戏币换回Q币(但是Q币不能重新换成现金),而这些 Q币则可以用于在腾讯QQ商城上购买各种各样的虚拟服装、宠物、装饰品等,甚至可以用来支付腾讯的会员、交友、购买 Q Q号等服务费用。 游戏性质引发争议从11月中旬以来,一位署名“谢毅”的网民在网上连续发表文章质疑腾讯的游戏,认为腾讯在网上开赌场。据“谢毅”介绍,腾讯的“赌博游戏”比较隐蔽,已经有多年网龄的他也是在亲自玩了一段时间之后才得出这个结论的。他认为,腾讯博弈游戏的形式和生活中的赌博一样,只是以游戏币代替了人民币,而且游戏币和Q币无法再换成人民币,腾讯成了永远的赢家。一些网民对“谢毅”的看法给予支持,其中网民“李超”认为,1元人民币=1Q币=10000游戏币,游戏币多了可以换成Q币,Q币可以买衣服(虚拟)进行消费,而 Q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率是1∶1,所以腾讯是在变相聚众赌博。 同类游戏网上受宠 据许多资深玩家介绍,类似腾讯“21点”的网络博弈游戏其实并不在少数,联众等游戏服务提供商手里都有类似游戏产品,参与者同样可以通过现金换取“财富”参与博弈。虽然对于网络博弈游戏是否可以定性为赌博行为目前尚有争论,但作为运营者的商家却已经非常忌讳提起这个话题。 就此问题,本报与中法网联合进行了调查,不少读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议题一:网上游戏是不是变相赌博? 观点一:不为赌博仅是商家的营销手段 吴卫爽(中法网网友北京大学) 应将其看成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因为赌博是直接以财物作为标的,后果往往要么获得更多的财物;要么失去财物。而在本事件中,虽然玩家购买了相应的点数,但网上赌博无论如何不能够将其变现为相当的财物,若是赢了点数,只能在网上虚拟购物,仍然未超出游戏的本质。不过,应该注意的是,虽然商家没有直接规定赢来的点数可以变现,但难以防范游戏者私下的交换,从而使游戏提供商成为赌博的中介和平台。观点二:这是“局限赌博” 和“隐形赌博” 曹庆涵(中法网网友大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 游戏与赌博的区别,就在玩不玩钱。这里所指的钱,可以是现金、财物,可以是一切与现金、财物有比价的符号、筹码,包括本话题所指的游戏币。因游戏币=Q币,Q币=现金,故游戏币=现金。由此可见,腾讯提供的玩币游戏不是传统方式的显形赌博和全程赌博,实际上是一种网上“局限赌博”和“隐形赌博”。“隐形赌博”与显形赌博不同:一不见实物,二不见现场;“局限赌博”与全程赌博不同:现金可换Q币,Q币不可换现金,货币与筹码只能单向换,不可互换,有局限性,广大玩家无论输赢都得不到现金,实际上旱涝保收的大赢家最终只有老板一家。观点三:按“红头”文件,此行为无疑是赌博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中法网律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2002年11月26日财综(2002)82号]第一条的规定,彩票发行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目前只有民政部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和国家体育总局发行的“中国体育彩票”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是合法的。其余均为非法。 腾讯公司的行为是否为组织赌博或变相组织赌博呢?按照五部委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凡是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以有奖销售为名发行彩票,或以一定价款给付为前提,公开组织对某种竞赛进行竞猜,参与者可根据其给付价款和竞猜结果获得中奖权利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赌博行为。腾讯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该规定列举的三种行为的前二种,却完全符合后一种。 我们之所以认定其为变相组织赌博,是因为它是通过网络游戏的方式实现盈利的,是一种变相的给付价款;网络在现代社会被称为第四媒体,并已成为社会公众交流平台。通过网络召集公众参与有奖游戏,应属于公开组织活动,参与者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结果具有不可预知性。该公司的活动肯定是超过其经营范围的。而且举办此活动属于国务院特别批准的专项服务,并非任何部门都可以进行的。 综上所述,经过对腾讯公司所举办活动的规则及付费情况分析,初步断定,这是变相的赌博活动,依法应当取缔并给予制裁。 议题二:现行的法律法规能否进行制裁? 观点一:可以立法精神进行处罚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能对腾讯公司以网上游戏为载体,进行变相赌博的行为进行制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总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在时间上也要经过一定的阶段。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比较起来总是处于滞后的状态。但法律法规制定的原则及其法理是相通的,也是有规定的,在现行法律法规(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赌博行为的界定及其立法原则来进行综合考虑对其进行制裁也是符合司法审判的精神。观点二:即使是变相赌博,现行法律也可以制裁 彭江民(中法网网友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在确定该游戏属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前提下,我国现行法律可以对其进行制裁,相关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