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难行起纠纷 消费者状告店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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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00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今天上午,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仅一元的民事纠纷。原告是一名食客,被告是本市渔夫码头海鲜美食城及其两名员工,双方的纠纷起于酒后争执而发生的殴打事件。 据原告张某诉称:今年6月7日他和几位朋友在被告处用餐,吃饭当中喝了些酒。有个朋友喝酒过量,酣睡不醒,在其他几个朋友走后,他和另一个朋友留下来陪伴喝醉的朋友, 原告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但原告却在被告的经营时间内遭遇殴打。原告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及名誉均受到侵害,被告渔夫码头对此存在直接的过错,渔夫码头的保安具体实施了殴打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在影响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1元钱。 在今日开庭前,因被告之一渔夫码头的一名员工联系不上,原告方撤销了对其的诉讼。 今日法庭上,被告渔夫码头陈述的事实经过与原告截然不同。被告称,因张某的朋友醉酒,吐了一地,时间又已至夜里11点多,而酒店的营业时间到晚上9:30,所以服务员劝说原告几人离开,但遭到张某的责骂。于是,保安找了较清醒的张某的朋友商量,看是否能帮忙将其醉酒的朋友搀扶下楼并送回家。但张某却责骂保安。在发生冲突后,张某拿起茶壶欲砸保安,在扔出茶壶后因喝酒脚下不稳而头撞在了墙上,致头部受伤,并使一保安手被砸伤。被告并称,在冲突当中,保安曾两次拨打110报警。由此,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对被告的陈述,原告称,自己头顶的伤并非属自己所撞,被告所述不实。开庭当中,法庭出示公安机关的笔录,其中有张某的伤是因保安推搡而致。 此案至发稿仍在审理当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