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失业也可领保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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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35 温州都市报 | |
叶慧媛谢雪 本报讯下月1日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纳入失业保险范畴。市区失业保险费征收主体由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改为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就业管理局获悉的。 据介绍,新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将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纳入了保险范畴,维护了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生病住院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在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达33.29万人,其中市本级11万人左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