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力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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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56 锦州日报 | |
毛某与王某是上中学时最要好的同学。毕业十几年了,一次,在街上相遇,两人分外亲热。在聊天时,王某得知毛某的孩子患上了尿毒症,毛某正在千方百计筹钱给孩子治病。王某当即答应借给他两万元钱,并告诉毛某,等孩子病情稳定后再还。毛某给王某打了借条,约定借期一年。 不久,王某得知毛某的孩子病未治愈已死亡,他赶快过去安慰毛某。出于同情,王某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王某与毛某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在庭审中,毛某却不承认王某三年间一直在朝自己催要借款的事实,而王某也无法提供要钱的证据,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王某请求毛某还钱的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再保护王某的胜诉权。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吴兵 记者侯志伟 点评:本案提醒我们,请求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时,不仅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而且更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作者:吴兵 记者侯志伟 (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