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摧折路边枯树被砸幼师获赔五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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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56 锦州日报 | |
大风摧折路边枯树,碰巧砸伤路上行人。2003年11月19日,黑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天灾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审理,判决负有管护职责的两被告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9980元。 19岁的刘玲玲是黑山县段家乡蛇山子小学幼儿班代课教师。2002年7月13日下午5时,刘玲玲与父亲及该校校长各自骑自行车同行在回家的路上,就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狂风骤起,只听咔嚓一声巨响,一棵高大的死榆树被大风拦腰折断,整个树冠不偏不倚将刘玲玲连人 2002年10月中旬,出院后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刘玲玲一纸诉状将与路边树木有关的段家乡林业管理站、段家乡西赵家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 黑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砸伤原告刘玲玲的死榆树所有权人为段家乡西赵家村民委员会;段家乡林业管理站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对路树负有管理职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西赵家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总损失49980元的90%,林业管理站承担10%。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在这里,笔者提醒人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所属物品,一定要认真管护好,以免伤及他人,自己吃官司。 作者:李起元 (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