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爆炸案中数民警涉嫌贪污受贿被提起公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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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2:4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11日电据福州日报报道,昨日,福建省闽侯县检察院对该县发生的“7·31”、“8·26”爆炸案中涉嫌经济犯罪的陈统淡、叶东升、翁林、王庭榕、赵善照、何功平、林志良、林捷等8名被告人分别以受贿罪或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叶东升、陈统淡系闽侯县公安局治安科民警,2001年间分别被任命为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队队长、副队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监督和业务工作,并负责打击非法经 2001年,闽侯县公安局与闽侯县供销社联合成立闽侯县烟花爆竹稽查队,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均为闽侯县日杂公司职员)被聘为队员,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2001年~2003年8月间,县烟花爆竹稽查队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8起,并依法予以查扣、罚没,存放于赵善照掌管的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所属的白沙长坪园仓库中。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等人将上述烟花爆竹予以出售得款24余万元人民币,勾结赵善照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的方式,从中共同私分侵吞41283元人民币,其中王庭榕得款13561元,赵善照、何功平各得款8561元,林志良得款5800元,林捷得款4800元。另查明,2002年11月至12月间,王庭榕伙同何功平、赵善照利用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职员的职务便利,两次将公司购进的烟花爆竹予以部分截留不入账,后再将截留部分以公司名义向外出售,并将盈利款23627元人民币非法占有,由三人平分。闽侯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王庭榕、何功平、赵善照以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对林志良、林捷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陈碧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