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触电身亡 两单位被判共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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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3:4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林小红 通讯员颜福成)本报曾经报道过新婚妻子被电死的案件,触电原因众说纷纭,各路专家意见不一。湖里法院禾山法庭经过细致入微的审理,昨天终于做出一审判决。冠兰公司和蔡塘小学共计赔偿死者家属8万多元。 被告从一个变成三个 2002年9月10日晚9时许,家住蔡塘小学综合楼302室的黄某下班发现,妻子小林在浴室使用电热水器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 电业局做出了《检测报告》,认定电死人的直接原因是:冠兰公司在蔡塘小学进行网络施工中,在201室地板钻孔时,钻破楼板内埋设的导线塑料套管并损坏管内导线绝缘体,致使林用热水器时,因外壳带电而亡。联合调查组据此报告做出了《调查报告》,认为是冠兰的施工责任。且蔡塘小学接地电阻过大,也是原因之一。 死者家属于2002年11月16日起诉冠兰公司,法院受理后,他们于同年12月9日追加蔡塘小学作为共同被告,今年9月27日法院依职权又追加了恒创五金店业主郑某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约1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赔偿共计35万多元。 冠兰公司称,承包蔡塘小学的网络建设工程后,将辅助部分的钻孔工作分包给恒创五金店,应由该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冠兰公司提供了专家辅助证人的《技术分析》,认为电业局的检测报告不符合科学原理。 蔡塘小学称,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及电业局的检测报告均证明,蔡塘小学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蔡塘小学的电线线路接地电阻过大,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他们认为,冠兰公司施工不当是直接原因。专家辅助证人的《技术分析》是自己的看法,不足采信。 恒创五金店的郑某说,追加她作为被告没法律依据,五金店不具备网络施工的资质,她与冠兰公司的外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她只负责提供辅助材料。 司法鉴定认定事故原因 在诉讼过程中,冠兰公司又申请重新鉴定事故原因。法院委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的三位专家进行司法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认为,电业局的检测报告存在几个矛盾,一是测试的电压数据与技术监督局的数据不符,二是所测试的数据不符合科学原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位专家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有二:一是综合楼302室洗澡房热水器的电源插座漏电,挂喷头时,不小心将水大量喷到插座里,再加上9月10日晚上有大雨,热水器插座墙对面是一个很大很高的窗户,雨水飘洒进来,造成热水器插座潮湿厉害,漏电造成触电;二是冠兰公司的工人9月4日在201室钻第一孔时,将电线钻破,造成短路,造成蔡塘小学后楼二层配电箱内相邻的两个开关跳闸。另外,蔡塘小学综合楼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也是原因。 两单位漠视窗下隐患 法院认为,电业局的《检测报告》不是司法鉴定结论,且当事人有异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专家认为冠兰公司施工不当,且蔡塘小学电网系统存在缺陷的意见较客观,可以采信。但他们及专家辅助证人认为雨水飘进插座可能导致触电,明显与事实不符而不能成立。 审理表明,蔡塘小学的电路系统长期未装漏电保护装置,且接地电阻值过高,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冠兰公司施工不当,钻破电线,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埋下了隐患,他们在接到蔡塘小学要求马上整改线路的通知后,不予理睬,蔡塘小学也漠视现状,共同导致了事故发生。 由于两家单位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各自责任的大小,所以平均分担民事责任。冠兰公司在庭审中还提出,热水器及插座可能有质量问题,但没提出申请鉴定,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可认定热水器及插座没有质量问题。事故发生与郑某没有关系,郑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