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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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1:18 石狮日报 | |
本报讯9日,记者从市工商部门获悉,该部门将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工作与“红盾”行动结合起来,对校园周边的文化市场如录像厅、音像摊点等进行大力整治,至12月8日止,共出动人员122人次,立案查处无照经营的“影吧”20起,罚没物品价值达62050元,有效地净化了校园周边的文化市场。 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有关部门发现,在校园周边出现了许多无照经营的“影吧”,这 2003年11月10日,该局特营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石狮市达狮雄商住楼A-1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入赵某某涉嫌无照经营影吧,当即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经营设备影碟机十八台及VCD碟片三百九十二盒予以扣留,当场遣送学生10多人。经查,当事人自2003年10月24日起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擅自在石狮市达狮雄商住楼A-17号设立影吧,该影吧由其投资并负责经营管理,至案发时止经营额人民币1000多元,盈利人民币八百元。市工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影吧予以取缔;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影碟机十八台及VCD碟片三百九十二盒;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 2003年11月14日,该局特营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灵秀镇塔前大同路西C16幢某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郭某某涉嫌无照经营影吧,当即予以立案调查,并对经营设备影碟机二十台、VCD碟片三百七十一盒及耳机三十八个予以扣留。经查,当事人自2003年10月27日起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擅自在石狮市灵秀镇塔前大同路西C16幢某店设立影吧,该影吧由其投资并负责经营管理,至案发时止盈利人民币九百多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工商局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取缔;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影碟机二十台、VCD碟片三百七十一盒及耳机三十八个;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林健许长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