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者“理直气壮”:签合同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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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2:09 山西晚报 | |
案例: 又到了结算工钱回家团圆的日子,在太原务工的梁亚民却未能如愿,几次讨要工钱未果,还挨了打。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只好求助本报,希望能讨回自己应得却被工头扣下的4000余元欠款。 今年7月4日,梁亚民与太原市森昌门窗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然后和其他几名工人自发组织起来为这家公司制作4050平方米、造价2.43万元的塑钢门窗及玻璃,制作原材料及场地由公司提供。口头协议规定:完工后,工钱由森昌公司一次性付清。实际工作中,森昌公司按进度分批付款,梁陆续得到工资款额。 最后一批产品制作完成,10月23日梁亚民满怀希望去森昌公司拿剩余的4000余元工钱,却被公司张经理告知,工钱需11月30日“交工”之后,即公司卖出的货经第三方审核过关之后,才能拿到。同时张经理要运走梁堆在公司里的剩余门窗,被梁阻拦。 10月27日中午,梁称自己站在森昌公司院子里,便被十余不明身份者一顿拳打脚踢,眼看着剩余的窗户被他们拉走,一小时后,又有六七个人再次来到公司,称给梁送工钱,将梁带入一间办公室,岂料关门之后,梁不但没拿到工钱,得到的又是一顿拳脚。 此后梁继续多次找张经理讨要欠款,均没有结果。12月4日,记者和梁亚民来到位于省城光明东街12号的“森昌门窗有限公司”,商讨中张经理明显有些不耐烦,留下一句“工资永远都不给!人也打了,爱到哪告就告去”,便离开办公室。记者欲了解更详细的情况,于是紧随其后,张经理表示,货已送至第三方,“什么时候他(第三方)把钱给我,我才能把欠款还给梁亚民。”对于当初口头承诺的“一次性付清”工资,张经理反问道:“签合同了?拿来我看!” 就此,记者与小店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得知绝大部分工作人员已经下乡为农民工讨要工资去了。一位留守人员告诉记者,劳动部门所受理的劳动纠纷范围只包括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雇方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的行为。至于梁亚民与“森昌门窗有限公司”达成的究竟是劳动合同还是经济协议,需等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取证后,才能作出进一步判断。 解读: 岁末的这段日子,是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最忙的时候,他们大多奔走城乡之间,为不能按时拿到工资的农民工争取权益。但是,摆在监察人员面前的是绝大多数劳动纠纷案件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因此解决起来“就要费力很多”,“常常是两头不讨好”。 本文中的梁亚民就属于没有签劳动合同而与雇主发生纠纷的农民工,如果当初梁与雇主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讨要工钱时便会更加理直气壮,劳动部门具体执行起来也容易很多。据《劳动法》相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在双方协商自愿签订的条件下进行。合同中对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而事实上,雇佣双方很少签署劳动合同,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伍智健律师就此谈到,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并不代表着劳动关系没有发生,只要双方形成劳动用工的事实,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来执行。 依靠强制永远只能解决少数案件。政府的行政力量是重要的,但并不能彻底替代劳动者自身的维权。当政府力量与劳动者力量有效整合时,政府的作用才能发挥到最佳。求人不如求己,每个人都是他自己利益的最好的维护者。广大农民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关系前,应该也必须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本报记者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