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发现权国内尚属首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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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7:04 华商网-华商报 | |
临潼9位农民向秦俑馆申请确认“发现权”一事,经本报报道后,立即在省内法律界、文物界引起强烈反响,上海、北京等地诸多媒体也纷纷给予关注。就“发现权”的提出,昨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文物界:应在“义务”的前提下谈“权利” 商洛考古队队长王昌富的说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考古人士的观点。他说,看到报道后,感到很难理解。对于发现文物者应该给予精神、物质上的鼓励,但应该是在“义务”的前提下谈“权利”,才不至于引起负面效应。否则,一旦“发现权”包含有太多的权利要求,以后的文物保护就会出现问题,而且一旦此次“发现权”被确认,难保不会有更多的要求提出。他强调,多少年来文物保护法一直在完善,惟有“保护地下文物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这一条原则,从未改动过。不讲义务只谈权利,将对文物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界:“发现权”如何界定有争议 针对“发现权”,昨日很多律师都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总的来说存在分歧:一些人认为“发现权”在法律(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另一些人认为“发现权”为首次提出,与民法中所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农民的“发现权”应该得到保护。 陕西省、西安市政协委员、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玉辉指出,根据民法97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有“发现权”。其“发现权”广义上适用于自然、科学和生活三个领域。至于文物,被埋藏于地下,也应纳入自然范畴,这样,临潼9位农民的“发现权”,就应该依法给一个认可。 何律师认为,他们(指农民)争取权利的举动具有积极意义,是近年来法制建设不断深入、农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体现。 以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毛嘉兴律师为代表的一些律师则认为,民法方面对于“发现权”的规定,只在于发现科学规律,揭示事物本质,对应的是知识产权领域。而文物“发现权”是指发现文物的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文物后,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这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发现,有明显的区别。 毛律师认为,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虽未明确提出“发现权”的概念,但却有奖励与惩罚的规定,惩罚对应着义务,奖励意味着权利。因此,9位农民要“名分”,正是基于文物保护法精神鼓励的规定的合理合法主张,应当给予支持。 省文物局:先由秦俑馆研究再提出意见 到底这些农民的要求该如何看待?他们的申请到底该由哪家受理?会不会有个最终结果? 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周处长对此表示:临潼几位农民以申请报告的形式,要求秦俑馆给他们的发现发资格证书,确认“发现权”,并要求秦俑馆在简介牌上注明他们的姓名。这种做法以前没有过,文物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凡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的,都可依法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在今年上半年,宝鸡杨家村农民发现27件青铜器,其奖励就是由国家文物局发了嘉奖令、基层文保部门开了表彰会。至于临潼发现兵马俑的这9位农民的愿望,感情上可以理解,但其“申请”的形式,要求确认的“内容”,都难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此事可由秦俑馆先研究,等拿出意见再说。 对如何才算是文物的发现,周处长个人认为,应该是指发现了文物和发现了文物的价值,两者属并列关系。由此来看,9位农民无疑是发现者之一,因为他们发现了,并且还将发现的文物及时上交、上报,其发现无可非议。而他们将文物送到文化馆,交给文物工作者及时认定其珍贵价值,这些文物工作者也应看做是发现者之一。 本报记者 北坪 9位农民申请确认兵马俑“发现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