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资职与政企分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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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7:19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吴兆明 1.弄清履行出资人职责与政企分开的基本内涵。履行出资人职责是指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的过程。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所辖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它们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它们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所有者利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 2.政企分开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前提。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涉及的问题很多,但基础性的问题仍然是明晰产权,特别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企业法人财产权又叫企业经营权,它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最终所有权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各不相同的概念。国有资产出资人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一点是十分明确的,也是很容易清晰的。凡是由国家对企业各级形式的投资和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照国家法律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都称为企业国有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问题是在国有资产所有权明确归属以后,并不等于就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是在国家占有中产生的,而是由法人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在生产、经营、投资活动过程中实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远比明晰国有资产出资人最终所有权更加重要。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归属于企业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是解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再增值的一个基本前提。 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在改革中组建了一批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行政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政性集团公司、行政性总公司等,它们多数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转化成的,只是换了牌子,仍是原班人马、原有机构、原有行政管理方式,并对原来所辖企业进行管理,它们实际上是集行政职能、行业职能、资产管理职能于一体的中间机构,并不是真正的经济实体和法人企业,这种体制极不规范。这种做法实际上加剧了政企不分,下属企业进一步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更不利于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政企分开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基本前提,是整个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 3.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不越位、不错位是确保政企分开的关键。讲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和企业各自干好自己份内的事情,关键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做到工作到位而又不越位、不错位,关键是要严格约束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行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腐败,这是一条基本规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时缺位、越位和错位,不完全是认识问题,也不完全是政府与企业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恐怕是对出资人代表的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而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约束不严格,那么他们就可能干预企业的经营,轻而易举地捞取非法好处,企业法人也不得不讨好政府国资委。结果是企业法人以牺牲更大的国家利益和弄虚作假为手段来实现企业的运作,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因此,严格约束出资人代表的行为,是实现政企分开的关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