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 每日一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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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08:32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卓先生:我与本市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事故由员工自行负责,本公司概不负责”的内容。今年初我到北方出差时发生车祸而致残,肇事车逃逸。我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但公司称: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工伤应由员工自行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 邓永华律师(联系电话:8873687)解答: ①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关于“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因此该公司不给卓先生办理工伤待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③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社保机构应当按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④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