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公安局转卖罚没烟花私设小金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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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0:44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网福州12月11日电“7·31”、“8·26”两起大爆炸发生后,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追查的过程中,闽侯县检察院发现:闽侯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队长期与闽侯县土产日杂公司勾结,私自将没收而来的烟花爆竹,交由土产日杂公司收购、出售,闽侯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翁某等人还多次受贿。昨日,闽侯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翁某等8人提起公诉。 闽侯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说,这些被告人是闽侯县烟花爆竹直接管理队伍的主要负责人,说明整支监管队伍全“烂”了,收支完全无人监管,从头到尾既没有账本,也没有相关纪录,并暗地里设立了“小金库”。 整支监管队伍全“烂”了 此次被起诉者有闽侯县烟花爆竹直接管理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检察官说,整支监管队伍全“烂”了。 翁某,原系闽侯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科,负责对销售、购买、运输烟花爆竹的审批。 叶某、陈某,原系县公安局治安科干警,在2001年间分别被任命为该县烟花爆竹市场管理稽查队队长、副队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监督和业务工作,并负责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工作。 王某、林某、何某、赵某、林某某等人,原为土产日杂公司职员,其中除赵某(土产日杂公司负责人)外的4人均被聘为稽查队队员,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没收的烟花转手又卖掉 据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2001年至今年8月,该稽查队查扣、罚没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共计8批。按照规定,罚没的烟花爆竹必须经省公安厅鉴定为合格产品后,才能交由县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再交由土产公司回购,若不合格则应就地销毁。但在这8批烟花爆竹中,有5批未经鉴定就被私自回购、销售。由于翁某、叶某、陈某等3人与土产公司的人员勾结在一起,在销售、购买、运输、外调烟花爆竹等手续方面大开方便之门。作为回报,叶某多次收受王某等人给的人民币共计30200元。翁某先后两次收取了王某等人给的人民币共计10000元。陈某也收取了5000元。 “7·31”爆炸后照卖不误 今年3月8日,闽侯县烟花爆竹稽查队在祥谦镇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并查获了732件烟花爆竹。这批烟花爆竹马上被存放在土产日杂公司所属的白沙长坪园仓库。今年8月20日,“7·31”爆炸案发生后不久,上级要求烟花爆竹仓库“零库存”。土产日杂公司的王某等人和翁某经过商量,骗过“上头”,由土产公司将该批烟花的一大部分偷偷销售。据查,此次销售得款56383元。 不记账私设“小金库” 检察院办案人员还告诉记者,该稽查队可说是完全无人监管。国家实行收支两条线,而稽查队都是自收自支。办案经费主要来自罚收的烟花爆竹销售款,这些钱成了其“小金库”。 更加难以置信的是,他们从头到尾既没账本,也没相关纪录,收入多少、办案经费支出多少,完全由他们说了算。所谓的办案费用主要包括20%的举报费、搬运费、销毁费等。 土产日杂公司也采取收入、支出不记账的方式,从稽查队购进的烟花爆竹出售得款共计24万多元,王某等人共同私分了其中的41283元。去年11月至12月,王某等人还将公司购进的烟花爆竹部分截留不入账,并将截留部分出售,盈利23627元,三人平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