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有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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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1:03 新晚报 | |
本报讯 日前,省教育厅对首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作出微调。 原认定范围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现又填加了补充条件“必须是1994年以后毕业,35周岁以下人员”;原认定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正式聘任的专任教师”,现将其中的“民办的幼儿园教师”一类划出,即暂不受理民办幼儿园聘任的幼师申请教师资格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