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业主受谴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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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1:59 新闻晚报 | |
《粪水倒溢楼下不配合八旬阿婆无法用马桶》一文昨天见报后,引起了很大反响。读者纷纷谴责底楼这户不作为的业主。 蒋昊(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在处理相邻关系需要时,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排除妨碍的行 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对于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楼上住户不利。因此,这也是现行法律亟须完善的地方。 简峰(公司职员):老太遭遇很令人同情。那户不作为的底楼业主应当受到全社会的谴责。我觉得老人还是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可以打官司,由法律来迫使他配合排除妨碍;二是可以向警方报案。我国《治安管理条例》第23条第5项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其它方式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这名业主的行为实际上已干扰了老人的正常生活,应当由警方来认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然后采取相应措施。居委会、物业或业委会也可以出面协调,迫使他配合检查。 许卫国(蓝领):我相当气愤。我认为底楼这名业主简直是敲竹杠,必须予以谴责。必要时法律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他配合排除妨碍。总不见得整栋楼的居民都来迁就他。 我也有过类似的遭遇,楼上下水道漏水,弄得我家天花板和墙壁一塌糊涂。可楼上业主不愿及时修,拖了一个多月。这种行为太可恶了!遇上这事虽然可以打官司,但打一场官司至少三个月至半年。作为受害一方,拖得起吗?我认为相关法律应当对不作为一方有更严厉的制裁措施。 刘立伟(业主):什么叫刁民?底楼这家业主就是。将别人的痛苦作为要挟的筹码,这就是讹诈。对这样的人应当采取强硬手段。 我认为这已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问题,也不是他要获得什么补偿的问题,而是他应当承担严重干扰他人生活所造成的后果,对他作出经济处罚也绝不为过。记者徐勋国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