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宏运”公司原老总被判刑19年(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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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2:08 云南日报 | |||||||
昆明宏运经贸实业公司原总经理杨树彪以虚假工程骗取他人的信任后,从中收取数10万元保证金,同时还以高额的年息向昆明地区离退休老干部非法集资人民币7300余万元。他的这种违法行为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五华法院以杨树彪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19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被告人杨树彪伙同李茂朝,以虚构的“云南省老干部安置中心”的名义,先后与中国十六冶建设局云南工程处的骆某签订了无权发包的位于安宁太平乡的“云南省老干部安置中心”三通一平及围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并以收取森林防火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5万元,至今未退还。同年10月,被告人杨树彪再次伙同李茂朝,以云南省昆明市宏运经贸实业公司的名义,与云南九州建筑公司的黄某签订了无权发包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广场供销大厦的“宏运大酒楼”客房改造及装修建筑工程合同,并以工程质保金的名义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10万元,至今未退。 法院还另查明,1992年8月至2000年,杨树彪在担任宏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15%至25%不等的高额年息先后向昆明地区离退休协会各分会及其他老干部集资。在1995年2月8日,云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社会团体不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的通知》以及有关规定后,杨树彪依然无视国法,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从1996年4月30日至2000年,宏运公司集资总额为人民币73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树彪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与其他单位签订无法履行的合同,骗取对方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所骗取的款项至今未归还,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树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树彪所提的辩解,法院认为其应对指使李茂朝骗取保证金费用负直接责任。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中,所提“被告人不存在欺上瞒下的行为以及在合同诈骗的行为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李茂朝”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对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提观点,法院认为直接组织集资及对资金的处置、使用是被告人,故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被告人在归案后虽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但其非法集资的数额巨大,使部分集资人的集资款无法追回,遭受巨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故辩护人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以被告人杨树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3000余万元及合同诈骗的违法所得15万元继续追缴。 柏立诚 (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