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缴费期限改为7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电集团公司答复读者询问,并表示缴费周期虽作调整,但缴费渠道畅通 本报讯记者彭小军,通讯员沈甸、周晓燕报道:最近,广州地区的电费缴费期限由原来的15天更改为7天,不少读者来电询问缘由。广电集团电力营销部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更改缴费期限是广电集团公司为规范全省电费回收工作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目前各地的电费缴交渠道畅顺。 据介绍,过去广东各地级市的电费缴费期限由当地供电部门自定,缴费期限从3天—15天不等,影响了正常的电费回收和统计工作。为规范电费回收管理工作,化解回收风险,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今年7月出台了《电费回收管理规定》,对用户欠费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供电企业自发出交纳电费通知单之日起第8天仍未收到的应收电费视为欠费(即将全省的电费缴费期限统一为7天)。 广电集团有关人士称,由于电力营销目前仍实行“先用电,后交费”的办法,电费每两个月收取一次,居民使用电力所享有的缴费期限实际上最高的超过两2个月,因此,这次调整并不会对电力客户利益造成损害。 据了解,为方便群众缴交电费,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除了在各区配营部加开收费窗口外,还加强了与银行方面的合作。目前广州地区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所有网点都可代收电费;东区、中区配营部所在的用户还可在农业银行的网点交电费。广州分公司的有关人士说,如果希望缴费更加方便,建议市民尽量采用银行划账的缴费方式,无论在哪家商业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供电企业都可向市民提供自动清算电费的相关业务。(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