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阳光听证”违纪案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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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2日18:36 新华网 | |||
过去发生干部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经过调查后,都是关起门来讨论处理意见,最后与公众见面的就是一个处分决定,一般群众也不知道准确的案情,也不知道处理依据。现在的情况不同了。昨天,秦淮区监察部门对一起涉嫌受贿违纪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以及委托申辩人就案件的事实、收集的证据及违纪行为的定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公开质证和激烈辩论,发案单位及相关部门的100多名中层干部参加了旁听和讨论。对干部违纪案件处理实行“阳光听证”,这在全省还是个创新。省纪委副书记葛绍林等省市纪委领导也参加旁听,并对这一改革创新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 案情: 这是一起干部涉嫌受贿违纪案件。秦淮区某开发公司的一名副科级干部,他曾接受了工作对象工程设计单位的2万多元回扣和手机等实物。后来行贿者因刑事案件被捕,供出了这名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区监察局准备给予这名干部较重的政纪处理。 现场: 听证会类似法院开庭。首先由“控方”区监察局案件监察室的工作人员陈述了案情,随后,开始了“法庭辩论”,围绕定性、量纪进行取证,展开辩论。其间,被调查人在自我申辩中,举出证据申诉电脑不是受贿物品。委托申辩人是被调查人所在系统的监察室主任,为这10分钟的申辩,他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从证据学角度,对定错范围进行界定。并充分陈述了该干部平时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要求监察部门在量纪中考虑其认错退赃中的积极态度。几名旁听人员也在听证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感想。 经过讨论,“法庭”采纳了委托申辩人的大多数意见,得出初步意见,认为被调查人符合从轻处理的条件。至于将给予这名干部什么政纪处理,将由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确定。 画外音: 秦淮区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樊堂海说,我们的这一尝试就是借鉴现代司法理念,引入“听证”这一现代行政制度,对在本地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在定性、量纪上有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全部实行听证,并视案情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或发案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党员干部中进行公开听证。 实行党政纪案件“阳光听证”,一来提高了纪检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随之更为增强。二来保障了被调查干部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开听证是最生动的以案说法,使每一次查办案件发挥更大的教育功效。纪检监察工作,惩罚不是目的,关键是制止、预防和杜绝职务犯罪和各类违纪行为。 省和南京市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开审理党政纪案件是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政治的一次有益尝试。引入听证制度后,更充分地赋予了被调查党员干部申请回避权、委托申辩权、质证权、申辩权、陈述权等权利,将案件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党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这一做法在不断完善后将要推广。(记者 赵霞 通讯员 郭志勇 王媛)(来源:扬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