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强暴索赔精神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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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3:3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一名16岁的少女被歹徒强奸,在该歹徒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少女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罪犯赔偿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 现年16岁的李某系中原区某村村民。今年8月11日,李某在找工作时碰到了宋某。宋某以给其找工作为名,将她骗至偏僻处强奸。案发当天,宋某即被抓获,9月27日,中原区人 判决生效后,李某以自己尚未成年,宋某的恶行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身体,也给自己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由,于10月8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某支付原告医疗费89.5元、交通费215元、精神损失费16000元,共计1630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宋某将原告李某强奸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判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89.5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6000元,共计16189.5元。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记者 赵珊) 线索提供 张胜利 程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