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间,工资没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08:30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动力区王兆街道办事处女职工牟杨,在哺乳期间,工资被停发,并被拒绝上班,她内心觉得十分委屈。 牟杨告诉记者,2002年机构改革,她被办事处列入清退范围,但当时她已怀孕,办事处遂决定待2004年哺乳期结束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据牟杨讲,她从2002年12月份开始休假,今年7月份产假到期,她回到街道办事处,办事处拒绝其上班,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并 针对此事,王兆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牟的生育费和节育费应由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负担。记者询问为何牟多次要求,办事处却拒不发放牟应得的工资时,这位负责人先是称牟没有来领,后又称双方在工资数额上没达成一致。办事处只承认牟的档案工资,至于牟多年工作的浮动工资,办事处并不承认,并拒绝记者继续采访。 按照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怀孕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等均由所在单位负担(计划外生育除外)。女职工休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其工龄连续计算。对此,市劳动监察人士认为,牟杨现在还处在一年的哺乳期内,办事处不应单方面停止其工作,应该补发工资,并报销产费。 (见习记者 魏莹 本报记者 张旭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