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一脚踢残学生原被告双双提出上诉(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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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3日11:37 云南日报 | |||||||
2002年12月17日晚8时左右,就读于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中学的姚某,因同学向他借蜡烛而发生口角。在下晚自习后,班主任老师赵某把他从宿舍叫了出来,询问他是否与同学吵架。由于语言冲突,姚某被班主任赵某踢了一脚,致使姚某跌倒在花坛内造成腰椎第4、5间盘突出。事情发生后,经竹园中学协调,赵某带着姚某到富源县、昆明、曲靖等地检查,于2003年1月18日至28日在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检查、医治的一切费用。后经曲靖市公安局鉴定,姚某的伤情已达轻伤和X?穴10?雪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姚某受到伤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使姚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学校辩解不承担责任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不符,遂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判赵某和竹园中学共同赔偿姚某伤残补助费和鉴定费6806元。 近日,自诉人姚某认为一审法院判罚被告赵某太轻,而被告赵某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双双向曲靖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改判。 吕世成(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