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房产反悔拒绝过户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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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09:40 无锡日报 | |
近日,南长法院审结一起房产交易案,因被告对所出售的房屋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订金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2002年12月,原告何某和被告过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过某将位于本市芦庄地区的1套房屋出售给何某,房屋价值为105000元,何某预付订金5000元,由过某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某将房产变更的相关材料及房屋交付何某后,何某一次性给付过某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过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过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双方约定酌情赔偿何某相应损失。故一审判决过某返还何某订金5000元并赔偿损失3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急剧升温,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扬,当事人在履行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房屋互换等合同过程中出于利益驱动经常发生悔约现象:或不配合买房者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或拒不交付已售房屋,已交付房屋的则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交易协议无效。但依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是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一方拒绝按照合同履行,法院可判决强制履行,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进行房屋交易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一旦合同成立,则应严格履行合同,为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法律绝不允许轻易违约现象的出现。(陈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