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虚拟财产”也需要法律保护(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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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11:13 云南日报 |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彩霞认为,由于网络财产是玩家耗费大量金钱得到的,因此其本身应该具有价值。现阶段,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及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还较为滞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非法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但还无法对所有的网络犯罪现象进行规范。如《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有的规定将本罪的保护对象限定在国家事务、国防事务、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得过于狭窄。 苏彩霞说,鉴于目前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案件增多,可以考虑加快立法进程,出台“网络犯罪控制法”等相关法律。她说,由于网络犯罪属于高智能犯罪,因此将来出台的法律可以规定公安机关采取一些特殊侦查手段,如在网上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监控等;与此同时,针对网络“虚拟财产”难以确定价值的特点,可以考虑在将来的法律中规定一个价值计算办法,为各方面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提供一个标准。只有出台有效的法律,才能更好保护日渐增多的“虚拟财产”,维护网络世界的安全。 在网络游戏世界里漫游和修炼了两年多的玩家袁先生对记者说,一套豪华的“游龙装备”可能需要玩家花费三四千元才能得到,这表明一方面“虚拟财产”的价值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和保护,另一方“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也要得到法律的规范。不管当前法律承认与否,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商品,不仅在玩家之间相互出售、转让、馈赠,而且游戏公司也看到了蕴藏在其中的巨大商机,作为周边产品开发,通过包装、设计出售与游戏相关的装备、武器来获取利润,法律迟早应对这些存在负起保障之责。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长城认为,社会总是在向前发展的,而法律往往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网络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社会新生事物,出现法律真空是正常的。另一方面,在任何形态的社会里,法律总是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现阶段网民相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仍是小部分,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得不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周长城说,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大众对网络的认识趋于理性,形成广泛的共识之后,从法律层面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且,如果“虚拟财产”失窃引发的社会问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涉及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就必须承担起维护之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