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为何不是被告? 专家解析晓庆税案三疑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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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4日16:22 新华网 | |||
疑问一 刘晓庆为何不是被告 此次庭审中,晓庆文化公司和总经理靖军均被起诉,但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晓庆却并没有出现在被告人的名单当中,这是为什么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单位犯罪要追究个人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此人有违法活动,刘晓庆虽然是晓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一定参与犯罪,她是不是参与犯罪,还要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才能进一步确定。至少在目前为止,检察院可能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她参与了晓庆公司偷税的犯罪行为。洪道德认为,依照一般的情理推测,作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公司发生了这样大的事件,法定代表人不应该不知道。但是,情理上的推理不能取代法律上的证据,如果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没有阻止甚至参与了。那么,如果公司财务出现了问题,谁应该承担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黄桦认为,主管财务的工作人员应该为此担责。他说,从涉税案件来看,财务主管人员只有亲自参与这个工作,才可能形成偷税或者是其他涉税案件,因此,主管人员应该负直接的责任。 疑问二 未审理为何强制拍卖房产 在晓庆文化公司税案中,人们关注的焦点是偷税的数额问题。公诉方在起诉当中认定晓庆文化有限公司偷逃税高达800多万元。而2003年1月5日,北京市拍卖行受执法机关委托,按照一定程序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其中18套房产全部拍出,拍卖总额661.1万元将全部用于抵消刘晓庆所办公司偷逃的税款。晓庆文化公司及总经理靖军到底是不是犯罪以及涉嫌偷税的金额多少,还有待于证据的支持,法庭的审理才能决定。但是,在法庭还没有审理之前,税务机关为什么有权把这些房产拍卖?黄桦说,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在案件没有形成诉讼案件之前,而当纳税时间已到,当事人仍然没有缴纳税款,此时税务机关就可以采取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是把相应的税金从其相应银行账户上直接划入国家的财政税收,另一种方式就是变卖财产。这是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国家的税收所得。而拍卖房产的所得661万余元房款已经补了税,为什么还这样? 洪道德认为,当初偷税数目达到一定的数额时,就已触犯了刑律,已经构成犯罪。而事后的这种补交,只能视为悔罪的表现,可以影响量刑,但是不能影响到定罪。 疑问三偷税五年为何现在才追究 公诉方在起诉中认定,晓庆公司偷税行为从1996年开始直到2001年,而为什么事过数年,现在才来追究? 黄桦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方法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主要是为了尊重纳税人。而自行申报以后,税务机关主要采取重点稽查,但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对所有纳税人进行稽查,因此选案过程需要时间。而且一般财务犯罪大都隐秘性较强,对其财务的审核以及相关的调查工作需要较长时间。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考量,经过这么长时间,会不会影响到对此案的审理? 洪道德说,我国刑法规定追诉实效5年、10年、15年,最长20年。此外,在连续犯罪和持续犯罪的情况下,犯罪的追诉时效是从最后一次犯罪结束开始算的。因此,虽然晓庆公司偷税行为是从1996年开始,但是检方是从最近的一次,也就是2001年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央视《法治在线》供稿) 链接 近几年典型税案 广东省潮阳市无业人员李力于1997年1月至1998年10月间,分别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236份,虚开税款2737万余元,虚开普通商品销售发票667份,虚开金额六亿二千万余元。此外,李力还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业发票541份,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税额达8834万余元,全部抵扣税款。以上共计造成国家一亿一千万余元的损失无法追回。2001年3月至10月间,广东汕头市无业人员邱艳州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虚开税款2109万余元,共造成国家561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一审李力、邱艳州分别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2年,浙江警方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达33亿余元的税案。此案集中骗购、伪造假税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多种犯罪手段。这个犯罪团伙以北京等地为中转枢纽,辐射全国,特别是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警方共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81名,捣毁伪造增值税发票、非法制造发票的窝点16个,查获大量制造假设备及假税票,涉案金额达33亿元,税额五亿五千多万元,目前已追回赃款1500多万元。(来源:《法治在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