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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物管该咋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3: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才买4个月的爱车不翼而飞,在保险公司赔付了大部分损失后,车主仍将小区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以物管部门没有尽到保管人的义务为由,要求物管全额赔付车款。

  日前,武侯区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表明,物管公司并不是车辆保管人,但应该对车辆尽
到注意义务。

  丢车失主状告物管

  今年1月22日早上8时,家住中央花园的范明(化名)一觉醒来,发现自己停在单元门口的面包车被盗。他当即来到晋阳派出所报案。幸好他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盗抢险,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向他支付了赔款22600元。

  此后,范某认为自己每个月向小区物管部门交纳了50元的停车保管费,物管既是小区物业管理人,又是车辆保管人,故应对车辆被盗负完全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管赔偿全车款36146元。但物管公司认为,范某并没有和他们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为范某交的是占位费而非保管费。

  同时,范某在保险公司已得到了赔付,不应该得到双重赔偿。更为重要的是,车辆丢失是突发的刑事案件,物管公司作为非直接责任者,要其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物管赔30%

  日前,武侯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车辆作为特殊动产,范某没有将车钥匙或者证照等交给物管公司,双方就没有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是,物管公司没有尽到物业管理合同附随的妥善、谨慎的注意义务(即合同的附带义务),也应当进行赔偿。据此,法院判决,物管公司应当向范某支付折旧后的车辆残值28300元的30%,即8490元。

  律师说法

  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汤芙蓉律师:该判决结果对双方来说都是较公平的。首先,本案中的保管合同并不成立,双方既未就汽车的保管达成协议,也没有汽车的交付行为,所以李先生和物管公司之间只是一种占道停车关系。其次,李先生已经在保险公司获得车辆款70%的赔偿,也只能就其未受偿的损失部分向物管公司主张权利。

  汤律师认为,现在住宅小区内车辆被盗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妥善处理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的纠纷,一审法院的此项判决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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