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这些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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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9:15 今晚报 | |
2001年8月14日至8月16日,章先生股票账户内的80余万资金,被多次用来买进卖出股票,经计算,损失在8万元左右——谁动了这些股票 本报滨海讯 (见习记者陈禹安)日前,股民章先生因为自己账户的股票被多次盗买盗卖把某证券营业部告上了法庭。 原告章先生诉称,2001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被告某证券营业部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以原告的名义,用原告资金账户上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原告章先生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大港法院经审理查明,章先生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时,双方签订了电话委托交易规则,约定:章先生委托证券营业部进行资金存储、买卖股票的交易,交易密码由章先生自行设定并负责保密;章先生在进行委托交易过程中必须输入正确的自行设定的交易密码才能够进行交易;凡是章先生使用该密码的一切交易,营业部都视为章先生的有效委托,后果由章先生自己负责。 证券营业部曾多次在营业大厅张贴公告,提醒股民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并通过不定期更换密码的方式,预防风险。 法院同时查明,2001年8月14日至8月16日期间的电脑资料显示,原告章先生股票账户内的80余万资金,被多次用来买进卖出股票,经计算,损失在8万元左右。 法院经组织双方到营业大厅现场勘验,认为,原告起诉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营业部有违规操作等过错,也不能排除是原告自己所为或者密码失密而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最后,章先生只能撤回对证券经营部的起诉。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关于使用密码进行一切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开户人承担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原告的交易密码由其设置、使用、控制,故诉争股票不能排除系原告自身所为或失密所致。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违规操作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撤诉。 大港法院民二庭 刘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