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物业费的怪理由———物业公司管理没“名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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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9:16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物业与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仍继续提供服务,业主陆先生则认为物业的管理名不正言不顺,拒绝再付物业管理费。日前,他被闵行法院判令支付拖欠费用700余元。 2年前,物业公司与陆先生所在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5元。合同到期后,因一些特殊情况新的物业管理合同一时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仍履行着管理义务。陆先生由此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名不正言不顺,今年3月后就不愿再交费。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提供服务,与小区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陆先生应该支付欠费。但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陆莉萍 向英(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