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两年的合同中途废止仨承包人状告公汽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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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09:38 生活报 | |
本报记者 孙殿喜 本报讯哈市几位市民以家庭租赁的形式与哈市一家公共汽车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线路运营车辆租赁经营合同,可合同刚刚履行8个月,公司就要求终止合同。几位承包人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哈市市民张承梅、张新阳、邴权于2001年9月19日,分别同哈市宏兴公共汽车公司签订了113车队运营车辆租赁经营合同,租赁期限自2001年9月19日至2003年9月23日。合同约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002年5月11日,宏兴公共汽车公司称,哈市一次会议上明确要求不允许搞单车家庭经营,告知张承梅等人合同终止。张承梅等人认为,终止合同,而且无任何赔偿,不合理,因此,张承梅等人将汽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返还交纳的抵押金1万元,租金4500元,并赔偿因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 2002年6月19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汽车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责任。张承梅、张新阳、邴权提出上诉。2002年11月29日,哈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原判,并将此案发回重审。2003年5月12日,香坊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汽车公司不构成违约。张承梅等人再次上诉到哈市中级法院。2003年9月11日,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汽车公司提出的证据均系指导性意见,不能认定为国家的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汽车公司无权单方终止合同,应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三人的经济损失。 判决下达后,宏兴公共汽车公司提出了申诉。(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