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封里塞美金丢了告状索赔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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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0:40 信息时报 | |
原告称装有大量现金的邮件被货运公司丢失告状索赔 法院判此做法违规后果自负 本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寄件人违反规定,将现金塞进信封寄往台湾地区,谁知找了家没有经营资格的货运公司。对方迟迟收不到信,寄件人为此将货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合议庭认为,货运公司没有经营资格,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而寄件人将现金塞进信封,本来就是违规做法,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2003年7月24日,原告张某自行套封了一份邮件,交给了广州一货运公司,要求其寄到台湾地区台北市。在该公司提供的“收货详情单”的“托物内容”一栏中,他写上了“机票”二字,之后交纳了邮费。 几个月之后,远在台湾的收件人还是没收到邮件,张某便找到货运公司交涉,但毫无结果。于是,他将货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邮件里装着的新台币1.5万元和美金200元,共折合人民币5264元。 面对张某的赔偿要求,货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张某交付邮件的时候已经自行封口,而且在单据上也注明了是机票,根本没有说里面是现金,否则公司是不会同意以快件的方式送往台湾的。因此,公司只同意赔偿25元运费的三倍人民币75元。 信里夹钱违规驳回原告请求 本案合议庭认为,张某填写运单委托货运公司邮寄快件,双方形成了邮寄函件关系。而经过调查,被告并没有权利经营信件性质的物品邮寄业务,也无特快专递业务的经营资格,更无权在两岸还没有实行“三通”的情况下揽收往我国台湾地区的邮寄业务,故双方的邮寄函件合同自始无效。 合议庭同时认为,虽然张某声称信封里装的是现金而不是机票,但他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信封内装的真是现金,张某也违反了我国禁止以信件形式寄递现金的相关法律规定,他的请求还是不能得到支持。 因此,白云区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