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绊倒”老人 主人赔钱(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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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1:18 云南日报 | |||||||
今年84岁的老人张秀英家住白马庙某住宅楼,今年6月22日的傍晚,张秀英由家人陪伴在自家楼下散步,突然一只狗从背后冲来撞着了她,年事已高、腿脚不灵的张秀英老人,被小狗这么一绊就向后摔倒了。摔这一跤后导致张秀英右腿骨折,骨盆右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构成轻伤,九级伤残。事后了解到,绊倒张秀英的那只小狗是邻居张某家饲养的宠物犬,张秀英受伤后,张某拿出了1万多元给张秀英垫付了医疗费。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张秀英仍不能站立、行走,复查的结果表明,张秀英的右腿已不能完全负重,丧失了正常功能。张秀英的家人和狗的主人张某就后续赔偿的问题进行了几次协商,因为在赔偿金额上有分歧,张秀英只好一张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后期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2万余元。 法庭上,张秀英的代理人认为,张秀英是在正常行走在宿舍区内突然被狗“绊倒”的,狗是从张某家直接冲出来绊倒张秀英的,不存在第三人的过错,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动物饲养人应该为此事承担民事责任。 而张某的代理人却对张秀英是被小狗“绊倒”的说法表示质疑,代理人认为小狗是从后面冲向张秀英的,按理说张秀英应该是向前摔倒,而事实上张秀英是向后摔倒的。另外,作为监护人张秀英的家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张的摔倒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倒置原则,也就是只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如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本案中,被告在诉讼中不能提出原告有过错的有效证据,属举证不能,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当庭宣判:张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赔偿张秀英1.5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00元。 柏立诚 (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