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加强诉讼调解,南京法院重拾“东方经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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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3:36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为我家的事,麻烦你们上门五六趟,真不好意思。今后我保证每周让他们母子团聚一次。”日前,市民陈山(化名)主动给江宁区法院执行法官打来了电话。 上个月,陈山被前妻许琴(化名)告上法庭。理由是离婚两年多来,由于陈山及其家人的百般阻挠,她只探视过儿子三次。 法官没有根据判决直接强制陈山让许琴探视孩子,而是选择了“自讨苦吃”。他们先后6次到陈山家做工作,特别是给他们分析这样对孩子成长不利等。他们的苦心终于感动了陈山。 类似这样的案例,现在在我市各法院几乎可以信手拈来。 重拾“东方经验” 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一般是不会选择打官司的。真到了打官司的地步,双方的矛盾往往已经非常尖锐。有时案件虽然被判决了,却会引发当事人“一场官司三代仇”。 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司法界就独创出一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被国外法学界称之为“东方经验”。通过法官的说服、教育和调处,很多案件争议的焦点在法律上消除,当事人心理上的症结也彻底解决,大量复杂疑难纠纷得到根本解决。 然而,“东方经验”前些年却被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忽视了。因为进行诉讼调解和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相比,法官付出的劳动要成倍增加,而且经常会做“无用功”,甚至有时还招来当事人的误解、谩骂。但忽视诉讼调解带来的,则是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大、双方对抗更激烈,二审案件激增,案件执行难度加大,许多案件久审不决、久拖不执。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立新认为,案件审理只有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得到体现,才真正能体现公正。从去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严格规范并加强了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调解适用的范围和要求。 多当“和事佬” 过去,调解主要是在离婚诉讼中利用。现在市中院规定,凡是当事人情绪对立、涉及面广、可能引发社会连锁反应的群体性纠纷等案件,法官都必须启用调解程序。在当事人未主动申请调解时,法官要尽量依职权主持调解。在一起涉及442户农民的群体性种子纠纷中,民一庭法官先后调解了34次才成功。 为加强调解效果和力度,很多案件调解的主体,已经从法官扩大到了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今年7月份,为了使一起集体纠纷妥善解决,玄武区法院从审判员到民庭庭长,最后到院长姚正陆都一起参与调解。现在,案件当事人的单位领导、亲戚朋友甚至邻居,都经常成为法官调解的“助手”。 加强调解获双赢 忽视民事诉讼调解,使一些本可以通过调解撤诉的案件必须开庭,大量案件久审不决、久拖不执,案件上诉率逐年提高。这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更让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产生危机。 而通过加大调解,我市法院和当事人取得了双赢。据统计,今年到目前为止,我市两级法院一二审民事案件总数比去年减少三分之一,达1万余件,法院得到了“减负”。同时,案件当年审结率和执结率同比平均提高11%,案件调解撤诉率同比增长8%,而二审上诉率则下降了12%。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一起当事人找法院“讨说法”的情况,亦未发生过因法院审理不当而导致的群体性社会事件。 作者:林勇、赵兴武 (来源: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