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被冒用征兵落选 法庭上获赔6000元再圆参军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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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4:32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崇左12月16日讯 日前,一起因被告冒用姓名导致原告去年无法参军的案件,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并顺利执行后,原告再次应征,一圆军营梦。 原告黄某某是天等县把荷乡人,与被告赵某同乡同村,并且是同龄人。2002年5月初,赵某在广东省三水市打工期间,伙同他人盗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面对警方讯问,赵某出于不让家人知道其犯罪的目的,冒用“黄某某”的名字,于是,赵某以“黄某某”之名 然而,12月初,定兵的日子到了,黄某某榜上无名。后来他到派出所了解,一看最后的政审表,竟然有自己在“广东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犯罪记录。黄某某当时懵了,自己没有到过广东三水打工,何来的犯罪记录?肯定是有人冒名顶替了。经多方调查,方知此事是赵某所为。尽管他找到征兵领导再三解释,但当时定兵时间迫在眉睫,有关部门无暇赶往广东调查核实,只告知他如反映属实,来年再争取。 军营梦破灭,黄某某欲哭无泪。2002年12月23日,黄某某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赵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 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某在广东犯罪后,冒用原告的姓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供述,致使司法机关用“黄某某”的名字对被告作了有罪的判决,被告赵某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赵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二、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黄某某精神损失费6000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10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2月,又到征兵的日子,黄某某如愿以偿,顺利通过体检、政审关,穿上军装。 (张宏锦 孙晓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