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打假英雄”专门买假索赔 被判3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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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15:2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牛爱民孙蕾)一度被媒体誉为“打假英雄”、“假药克星”的青岛市民臧家平,因敲诈勒索罪,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介绍,这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罪的案件。臧家平原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病休在家后专门买假索赔,一度成为职业打假人。2002年,臧家平在青岛市用 法官说,作为消费者,买了假药(“臧汴宝”后来被山东省药监局公布为假药),要求厂家双倍赔偿,即使索赔高于双倍,如果厂家同意,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但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据此要挟厂家,法律则决不允许。臧家平虽然已得到巨额赔偿,但仍未善罢甘休。他又找到宁某,称他的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关于“藏汴宝”是假药的调查文章,若购买该电脑,可以避免文章向媒体曝光。宁某同意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电脑(经鉴定,电脑实际价值人民币7500元),随后报了警。在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当宁某把钱交给臧家平,臧家平准备离开宾馆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一中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臧家平作为消费者购买了假药,向经销商索赔并无不当。但是,臧家平要求厂家购买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则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企图。并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款,这一行为与他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具有明显的要挟性质,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官认为,“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向商家、厂家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该受到尊重,但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这项权利。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据此要挟厂家,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则法律是不允许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