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悟空是不是六小龄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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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4:17 山西晚报 | |
本报12月16日讯(特约撰稿人殷小虎)今天上午9时,著名艺人六小龄童(章金莱)诉长治市八一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威海金猴集团责任有限公司肖像侵权案,在长治市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双方委托代理人法庭上争议的焦点为:戏装形象是否等同肖像。法庭最终没有宣判审理结果。案件的审理吸引了省、市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旁听。 原告六小龄童没有到场,其全权委托律师诉称:今年9月19日,六小龄童和游本昌、克 第一被告长治八一百货大楼委托律师辩称: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没有规定,销售商应对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上的肖像权使用是否合法负有审查义务。而原告诉称的山东威海金猴集团“金猴牌”皮鞋,在八一大楼销售是一种商业行为。只要生产厂家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商品有合格证明即可销售。原告六小龄童在肖像侵权案中将长治作为肖像“侵权”地,并列八一大楼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原告扮演孙悟空戏装形象不能与其本人肖像等同。 第二被告山东威海金猴集团的代理律师更是坚持认为:其商品使用的“金猴”形象戏装照,不能等同于六小龄童的肖像,所以原告所说的肖像侵权案根本不能成立。 庭审结束后,金猴集团副总经理介绍:集团与原告曾于1995年签订协议,使用原告扮演的《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原告并拍摄制作了两张用于商品宣传的“金猴”形象图片,后因一些劳务协定发生争议,所以才产生这起肖像侵权案的诉讼。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