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货物出口离境日期确定 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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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7:1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萍)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深圳海关、深圳国税局对涉及退税货物出口离境日期界定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于昨天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货物离境日期为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据介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 通知明确,我市企业采取任何贸易方式和使用任何运输工具办理货物报关出口,一律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确认的出口日期为准,国税部门将按海关确认的出口日期办理退税审核工作。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24时前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未离开国境(包括在监管仓、保税区内)的货物,将按2004年新的退税率执行。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因为原来采取集中报关单处理办法。为此通知中提醒企业,凡涉及出口退税的加工贸易企业,且通过“清单”方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手工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联网监管专用出口货物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电子申报方式)出口的企业应尽量安排在今年12月25日到30日提前办理2003年有关“清单”集中报关手续;今年12月25日到12月31日期间企业应尽量按照逐单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并于报关当天实际离境;少数在今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清单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在明年1月10日前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另外,由于深圳海关所辖口岸较多,出口货物数量众多,海关办理出口审验手续需要一定时间,通知建议,企业计划在本月出口的货物尽可能在本月25日前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不要集中于31日前向海关申报,避免在海关造成拥堵,导致无法及时办结申报手续。同时,为确保退税机制改革提出的“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原则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最迟明年1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及单证不齐备案工作,并于明年3月31日前完成2003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及时准确计算确定结转明年的应退未退税额,逾期不再受理。为方便我市企业及时申报,深圳海关将在明年1月14日前为各企业出具2003年货物出口报关单。各出口企业包括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须在明年1月14日前备齐材料进行申报。 作者:记者李萍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