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过年请假难 企业“空岗”也烦恼(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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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7:5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劳动部门: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未签合同者只能通过协商或申请劳动仲裁 李小姐是同安一家生产人造花的私营企业的员工。一个多月前,她接到家里的电话,说老父亲身体不适,需要人照顾。想到马上就要过年了,李小姐决定先向厂里辞职,提前赶回家去。可是,申请了两次,却都被部门负责人回绝了,原因是“厂里不准员工提前请假或辞职。”工厂还规定,如果员工坚持要辞职,就当作是“自动离职”,不发当月工资。几次交涉未果后,李小姐也有过“只要能走,钱就不要了”的想法,但无奈《就业证》扣在厂方手里,她是欲走不能。 类似李小姐这种情况的还有很多,昨日下午,记者在火车站候车厅随机采访了一些准备回家的外地员工,一位来自四川在厦门做装修工的王姓男子说,一年就一次春节,辛苦了一年,就盼着回家与家人团聚,可去年就因老板不让走,让家人抱怨了一年,今年老板还是不让走,但不管说什么他也要走,为此,让老板扣了整月的工资。一位来自湖南的女青年在厦门当保姆,她说自己的一些老乡前几天就走了,而自己由于雇主提出春节事情多,要她留下来帮忙,就没有一起走。不过,家里人一再催促,她也只好向雇主告别,结果闹了个不欢而散。 其实,苦恼的不仅是外来员工,作为企业,也在为大量的员工春节请假回家而苦恼,因为企业还要生产,人都走了谁来填补留下的“空岗”?记者来到李小姐所在的同安某企业采访时,该厂人事部的段经理坦承:厂方确实不允许员工提前请假或辞职。段经理说,厂里日常的规章并没有规定员工不能辞职,只是因为年底工作量大,用工紧缺,为限制工人“盲目流动”,避免因人员减少而影响生产,才做出“无合适理由不得辞职或请假”的规定,至于理由是否“合适”,则须由厂方定夺。她认为,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契约关系,员工也应讲职业道德,对企业承担责任,不能想辞职就辞职,否则难免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因此,企业不批准员工的申请、扣下《就业证》等也是迫不得已的“必要手段”。 那么,在法律上,员工辞职或请假,企业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应遵守哪些规定?市劳动保障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蔡先生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一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劳动者违反这一程序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对于未签合同的员工,是否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随时辞职呢?蔡先生指出,劳动者若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只能采取协商的方式,如果双方争议过大,最好是在60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对于被扣押的档案或相关证件,可以通过仲裁要求原单位退还。 员工想回家过年情有可原,但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如何才能既兼顾企业生产,又照顾员工的思乡情绪呢?劳动部门给出了一些建议:一方面,企业应当自觉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法可依;将企业的规章制度向员工明示,但前提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及时与员工沟通,向其说清企业的生产状况,寻求他们的理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数发放薪金及加班补贴。另一方面,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顾及企业的生产需要,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否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员工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陈泥(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