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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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8:37 今晚报 | |
本报滨海讯 (见习记者张檬)昨天,塘沽的仇先生向记者诉说了自己近日遇到的一件烦心事儿。 今年27岁的仇先生在本月初与相爱6年的冯小姐结婚,当时婚礼全程录像委托给塘沽某婚庆公司进行。录制完毕后,仇先生要求该婚庆公司把录像带转录成DVD,并交了一笔刻录费。谁曾想,由于录像带上没有标签,被店里马虎的伙计当作废带子录了些别的节目,仇先 记者为此走访了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普遍认为,仇先生可以要求婚庆公司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里所指的“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是指与特定人的性格、道德、品质、能力、气质及作为社会权利主体的资格相联系,且能唤起人的回忆、情感,激发人的情操,并不可多得、再生、补救的物品。该婚庆公司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把对于仇先生来讲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纪念意义的婚庆录像内容灭失,已构成了侵权。因此律师建议仇先生可与婚庆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