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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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09:49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在谈此罪前,先讲一个发生在南京和上海的案例。话说江苏某度假村老板陈某购买80余台双菱壁挂式空调机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名,手持“双菱空调,质量低劣,投诉无门,砸毁有理”的标语,两次在闹市街头将双菱壁挂式空调机砸烂,并声称不但不再支付自己所欠商家十多万元的空调款,而且还要向厂家索赔500万元。陈某多次威胁说,不给钱就联系新闻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搞臭企业。鉴于此,国家有关质量检验部门对陈某所购的空调机进行了检测,在结论全部合格的情况下,双菱厂家将陈某等告上了法庭。在威严的法律面前,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以往没有这一罪名,根据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到1997年刑法修订时才新增了这一罪名。根据该罪的客观表现和刑法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有如下特征: 一、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管理秩序。目前我国计划经济正在进一步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新型的市场关系能否健康发展和巩固,根本的问题是看有没有比较好的、适合客观的管理法规和制度,市场主体有没有比较高的法律意识。因此,我们有依据地称市场经济即是法制经济,由不得不法行为的任何侵害。损害商品声誉的不法分子视国家法律如儿戏,捏造虚假事实,不听他人劝告,故意公开在公共场所损害他人商品声誉,这种行为必定严重扰乱和破坏市场管理秩序。 二、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并且又传播扩散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足以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事实行为。捏造虚假事实,包括虚构全部事实,也包括歪曲部分事实。散布虚假事实,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既可以是当事人自己直接当面传播扩散,也可以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使他人的商业活动失去信誉,或者降低了他人商品声誉,以致造成了他人商品的滞销、退货或陷入困境,在经济上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而不是单纯的进行人身攻击。 四、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单位包括法人,也包括其他非组织机构。而在自然人主体中,是指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 应当指出的是,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必须综合上述四个特征要件来衡量,少一条就构不成此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1条和第231条规定,自然人犯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要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处罚自然人的规定给予处罚。⑤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