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为民工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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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0:17 解放日报 | |
在上海打工的两位外来民工没想到,他们要求装饰工程承包人朱某支付劳务报酬的请求,一审败诉后,二审期间却柳暗花明,得到了法院的改判支持。两人由衷赞叹:“法律帮我们讨回了公道!” 老王和老张都来自江苏,平日靠接一些装潢活儿为生。前年8月17日,朱某与本市一家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承包装修柳营路717弄某住宅,其中油漆工程、木工工程,朱某分 开庭当日,朱某没有出庭,张、王两人向法院提交了装饰公司与朱某之间的承包合同、朱某从装饰公司收取全部人工费的凭证、工程质量验收单,却未能证明自己与朱某之间存在约定,以及在其承包的工程中进行了油漆、木工的劳务。最终,原审法院以两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请。两人不服,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朱某仍不出庭,老张和老王吸取了一审败诉的教训,向法院新提交了房屋业主项先生的证词及工程预算单。此外,两人还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 为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查明事实,审理该案的一中院民一庭法官来到装饰公司调查。该公司刘先生证实,张、王两人的确在柳营路住宅内进行施工。 通过分析案情,争议焦点也显而易见了:张、王两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被认定为新的证据,并予以采纳;两人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劳务合同,是否按约完成了装饰施工;由朱某支付两人劳务报酬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张、王提供的证据,真实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审理该证据将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加之朱在案件审理期间均未提出答辩意见,亦不到庭参加诉讼,更未提出反驳证据,故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两人提供的证据全部采信。 根据新的证据及法院自行调查的结论,法院认为,张、王作为外来劳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根据家庭装饰行业一般惯例,短期、零星劳务活动一般不签订书面合同,其提出与朱之间存在口头合同存在极大的可能。况且,业主及装饰公司也证实,油漆、木工工程分别由张、王在现场进行施工。因此,张、王与朱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应予认定,朱理应支付两人报酬。 此外,让两名经济条件一般的民工想不到的是,对于劳务报酬的具体数额,法院并没有按照通常的做法,对双方争议的劳务费数额进行评估,而是依据工程预算单上载明的工程量直接进行确认,既节省了时间,又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最后,法庭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朱某须分别支付张、王劳务报酬2000元、3000元。本报通讯员丁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