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出台首部“防艾”条例,患者有权就业入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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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0:55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在昨天上午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江苏省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草案)正式被提交审议,这将是我省首部“防艾”条例。 “防艾”用药将列入医保目录 当前,困扰艾滋病防治的一个重点问题是艾滋病防治的经费。许多艾滋病病人和病毒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艾滋病的防治经费,强化对艾滋病病人的经济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药物以及医疗保险等保障措施。同时还规定,劳动和社保部门应将治疗艾滋病用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套 性行为传播、经血传播和母婴垂直传播是当前艾滋病的三种主要传播途径,切断传播途径是控制艾滋病传播的最有效手段。《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全社会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提供便捷的安全套销售服务。 《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梅毒病人捐献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或者精液。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必须对捐献者和受捐者进行艾滋病、梅毒感染检测。 提倡婚检时查艾滋 《条例》(草案)指出,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对婚前体检检出的病人或者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检测自愿、匿名,检测的对象包括:与艾滋病人或者艾滋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疑似艾滋病人;卖淫、嫖娼、吸毒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艾滋病患者有权就业入学 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提出,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尊重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有平等获得就业、入学、参与社会活动、医疗服务等权利,其合法权益隐私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保密,不得泄漏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同时还规定了艾滋病患者的义务,如不得故意将病毒传播给他人;与他人结婚或者发生性行为前有告知义务等。 作者:张莉、沈文虹 (来源: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