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工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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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1:17 云南日报 | |||||||
当日早上9时,记者随联合执法小组赶到了昆明市官渡区小街一建筑市场,据投诉,该市场里一洗衣粉厂涉嫌用工欺诈。经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向厂方指出,该厂在招用工时确实存在问题,首先是违规收取服装押金;其次是没有办理招用工手续、没有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的登记;还有发工资时没有工资表,员工领工资时也没有工资条;再就是没有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针对该厂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厂方退还现有职工交的服装押金,并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在联合执法小组检查过程中,一个外地来昆打工的小伙子陈某投诉自己被骗了,而骗他的工厂也在该市场内。记者随执法人员到了该市场的另一栋楼。当执法人员到达时,除了投诉的陈某外这里早已人去楼空。陈某出示的一张手写证明上写着“人事部手续费和食宿费170元,合同公证费用187元,共357元”,时间是2003年12月14日。而陈某跟版画厂签的所谓合同根本不是正规的劳动合同文本,仅仅只是一页纸。有关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最后,执法人员根据陈某的投诉做了现场笔录,并将进一步追查此事。 曾沛云 黄兴鸿(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