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郭力 徐佳 本报记者 陈雷 柏建斌2003-12-17 本报讯 按照公安部和浙江省公安厅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杭州市公安局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放宽现行夫妻投靠、“农迁农”等6个方面户口政策。任何条件下出生的新生婴儿,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到派出所直接申报出生登记。
&nbs p;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便可以进行申报出生登记,并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以前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被取消。
夫妻投靠条件此次大大放宽。只要夫妻婚龄满3年(含3年)以上,而在杭一方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下同),外地一方即可办理户口迁杭手续。而对于土地征用人员夫妻投靠的,土地征用人员户口农转非后,其夫妻投靠享受撤村建居人员同样的户口政策办理。即在杭一方土地征用人员办理户口农转非时年满18周岁的,夫妻婚龄满2年(含2年)以上,在杭实际居住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一方可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杭手续。
此外,“农迁农”政策中男方入赘条件也有所调整,取消1个有女无男的农业户家庭只能办理1名外地农业户口男子入赘的限制。
短期因私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公民,返回后凭护照即可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不缴销护照、证件,免交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证明。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抚养的,持国外出生证明、父母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拟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取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期后须申报常住户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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