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更显人性化 更倾向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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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4:37 桂龙新闻网-柳州日报 | |
柳州日报讯记者樊力萍、通讯员梁治安报道: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市为此已开展了相关的宣传活动。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市按市政府出台的《柳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全区率先实施工伤保险。1995年,我市的工伤保险与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广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并轨。截至今年10月底,我市共有1819个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覆盖职工23 就即将实施的《条例》与目前我市实施的工伤保险办法相比有哪些区别,本报记者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新《条例》许多地方呈现人性化特点,其显著的变化是: 一、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待自治区确定)。 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关于此一问题,原来不但要考虑发生车祸地点是不是在上下班必经之路上,同时还要考虑谁的责任。《条例》取消了这一很难界定的环节,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条例》还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比原来规范严格。《条例》第三章专门就工伤认定程序作了规定。 四、工伤待遇有新变化。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原来规定由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不同比例分担。《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为防止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新《条例》还特别对工伤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均作了严格规定。 : 新《条例》规定,以下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但是,由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酗酒导致死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柳州日报 责编:柳州电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