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过户麻烦一大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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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7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原业主收了房款却不给证,还要购房者交银行利息 本报记者:钟哲平 实习生:谭茜琛 广州的黄小姐来信说,她于1998年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私人房,房款已交给原业主,并签了购房协议书。原业主一直没有出示房产证原件,只提供了复印件,黄小姐后来拿着 问:黄小姐说她从2001年11月开始到今年9月都交了银行利息。她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继续交这笔费用?另外,她所签的购房协议书没有去公证,不知协议书是否有效? 答:陈庆生律师认为,办理公证并不是购房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那么它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本案中,原业主故意用已取消的房产证复印件,诱使黄小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了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欺诈,黄小姐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无义务代交银行利息 陈律师说,在我国,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物权获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基本前提。黄小姐购买的房屋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果银行主张抵押权时,黄小姐基于合同取得的给付请求权(即债权)无法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即物权)。但是,黄小姐仍可以原业主违约为由主张债权上的权利救济,即只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后说明,原业主是抵押合同的抵押人,黄小姐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并无帮其交纳银行利息的义务。(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