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羁押期应告知嫌疑人 宣武检察院推出告知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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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2:03 北京娱乐信报 | |
宣武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 信报讯(记者张伟娜)从昨天开始,宣武检察院会把羁押期限延长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这是《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中要求的。据悉,宣武检察院出台这一告知规则在全国司法机关尚属首例。 《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共有10条。主要针对侦查贪污、贿赂案件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涉及的延长羁押期限工作而制定,具体包括三方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一般指审查起诉期限);决定延长羁押期限(指侦查起诉期限);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罪行时,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同时需要补充证据,撤回起诉以及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两种特殊情况也要进行告知。宣武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法条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辩护人,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要告知其监护人。具体实施告知时,由监所监察处驻看守所的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三天内通过书面、口头、信件、电话和电报的方式进行告知,或者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告知。对于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和《检察法》有关规定给予其纪律上的内部处分。 据宣武检察院主抓刑事检察工作的汪检察长称,一个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检察院提出批捕再到法院进行审判,理论上讲需要157天,但在实际中往往遇到需要延长羁押的情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以具体的举措杜绝发生超期羁押,让处于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明明白白地进行诉讼。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洪道德认为,告知规则是司法上的一大进步。他希望这种做法能扩大到全国的司法机关,并且上升到法律的具体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时司法机关习惯采取不告知的做法,实际上,知道延长羁押期限是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而告知延长羁押期限也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宣武检察院出台的这个告知规则,是办案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的体现,表现了检察院对工作的严格要求,也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到了实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