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起存疑不起诉案件,人民监督员否决检察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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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02:2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邢台电(记者卢伟丽)近日,一起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涉嫌贪污案在提交邢台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后,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被否决。目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据悉,人民监督员否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在我省尚属首例。 厂长贪污存疑不诉 邢台某厂厂长甲一(化名)涉嫌贪污案是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侦查结束后,反贪局于2003年3月份将案件移送邢台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由于犯罪嫌疑人甲一涉嫌贪污次数多,数额大,情节复杂,公诉部门和反贪部门的意见分歧较大。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这起检察机关自侦的在处理上有分歧的涉嫌贪污案作为首案,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监督人员亮出红牌 2003年11月21日14时30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6楼院务会议室,由该院聘请的5名人民监督员准时就此案进行听证。 听证会首先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宣读了甲一涉嫌贪污案的报案材料,然后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宣读了答辩提纲。紧接着,人民监督员就该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情况向办案人员进行了提问,并认真听取了办案人员的解释。16时整,检察人员全部退出,案件进入监督员独立评议阶段。5名监督员踊跃发言,各自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大都认为该案虽然存在有的证据粗糙、个别涉嫌贪污数额存在差异等问题,但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能够形成完整链条,且贪污数额较大,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最后5名人民监督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全票同意对甲一涉嫌贪污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即在监督程序上否决了某区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决定起诉 11月24日,根据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某区公诉部门的意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检委会,对甲一涉嫌贪污案进行研究,决定依法撤销某区检察院对甲一案的不起诉决定,改变管辖,该案交其他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一位参加本案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对记者说,这种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刚性监督,真正地让监督员行使了权利,对解决“监督者谁来监督”的问题很有效果。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此次监督程序的成功进行,必将提高检察干警的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而且对个别检察官办人情案也将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据悉,目前犯罪嫌疑人甲一已经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实行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首批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的人民监督员已在河北、福建、四川、辽宁、天津、内蒙古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上岗”。 我省检察院公布的《河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进行监督: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拟对判无罪案件提出抗诉的。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超期办案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财务账号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据了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廊坊:监督员首次听证 11月27日上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不服逮捕决定申诉案召开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听证会。这是该市检察机关第一例人民监督员听证案件,也是我省第一例针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听证会。廊坊人姜某1997年至1999年任某印刷厂业务员期间,以为外单位提取信息费的名义,多次从该厂提取公款共计160余万元,将其中80余万元据为己有,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逮捕犯罪嫌疑人姜某。经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全面质询及检察官举证,并现场询问主要证人,来自社会各界的7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了独立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了表决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符合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 |